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
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被省外高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10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等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防范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各类招生考试诈骗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
军事院校、公安院校、
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
学生,保送生、高水平
运动员、艺术
特长生等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填报升学志愿规定等另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简章主要依据现行的(2016年度)招生政策编写,仅供报名时参考;如有与日后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2017年度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简章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