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三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
体检)。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订并颁布实施。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点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
机构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同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17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六条 文史类、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
语文、
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理工类、理科艺术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
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报考高校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
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及要求另文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需要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于2017年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同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考生应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全国统考,遵守考生守则及
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
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应考。
第二十条 考试前接到省教育考试院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免于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
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教育厅受权组织命制的外语口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考不查卷。考生成绩由考生本人凭自己的帐号和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对外公布。考生如对本人
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
分数。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年同批录取控制
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由高校在省招委会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
及其他遗留
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
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校招生做好
服务工作。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